垫江县桂溪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

垫江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籍科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

垫江县桂溪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密 单位: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1.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构仅对反映相关法律事实的材料进行审查,查验其内容是否完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加以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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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1)垫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垫江县桂溪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宏,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邬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白某,垫江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籍科科长。
第三人(上诉人):垫江县桂溪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1,垫江县桂溪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审判员:张绍麒;代理审判员:王璐。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审判员:邵瑞一;代理审判员:刘厚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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