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智达公司等被控偷税、投机倒把宣告无罪及包某玩忽职守案 撤回抗诉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二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志敏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一审判决没有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如果指控证据不足,只能作无罪判决。就本案而言,控辩双方首先争执的问题是被告智达公司及包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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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曲中刑一初字第23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二终字第134号。
2.案由:云南省曲靖智达公司等被控偷税、投机倒把及包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国科。
被告人:云南省曲靖智达公司(简称智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辩护人:王松峰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某,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原系智达公司经理。1995年1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开科、黄吉辉,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个体户。1995年9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淑昆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1,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个体户。1995年12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学增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瑞江;审判员:陈文尧;代理审判员:浦雷。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晏萍;代理审判员:牛凯刘晓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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