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上复字第4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信东 单位:
如何区分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问题,是我国法学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吴某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被害人的任何财物,属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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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上复字第459号。
2.案由:吴某被控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子华。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1990年4月13日被逮捕。有前科。
一审辩护人:周光垣云南省大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兴荣;审判员:张信东;代理审判员:孙四清。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日鸿;代理审判员:杨显朝晏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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