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故意杀人、盗窃枪支、玩忽职守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刑一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萍 单位:
故意杀人罪历来是我国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本案的四名被害人都是18岁至25岁的年轻人,均被无辜杀害,可见犯罪分子的凶残。两级法院依法对三罪犯从严惩处,是完全正确的。本案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
1.对邓某1不应以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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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刑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刑一终字第17号。
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刑初字第3号。
重审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刑一终字第112号。
2.案由:王某等故意杀人、盗窃枪支、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绪成,代理检察员赵青、余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44岁,系被害人李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1,男,50岁,系被害人章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汪洋宜昌市千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仝某1,男,52岁,系被害人仝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母某1,男,50岁,系被害人母某2之父。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5岁,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199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江华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1,男,27岁,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北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民警。199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毅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3,男,27岁,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宜昌市人民武装干部训练中心战术教员兼武器库保管员。199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春林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审辩护人:陈爱华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青;代理审判员:高建成袁红文。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民;审判员:张西岭;代理审判员:吴学谊。
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宜安;代理审判员:宋涛李萍。
重审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民;审判员:张西岭;代理审判员:吴学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3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4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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