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诉邓家冲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中共邓家冲村党支部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民一终字第006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争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及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之前,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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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35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民一终字第00623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翟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淤全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邓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家冲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中共邓家冲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清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开文;审判员:许先权田贞凤。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卫华;代理审判员:袁红文苗劲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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