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侏罗纪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花果树磷矿水污染责任案 环境污染;达标排污;证明责任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

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彭兴文

王群

法官解说
此案主要涉及的是水污染致损这一特殊侵权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主要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一节中的相关规定。此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不乏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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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
(二)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宜昌市侏罗纪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丁家坝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合作社社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彭兴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花果树磷矿。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磷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该磷矿矿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万全;人民陪审员:秦长虎、望文雄。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赵春红李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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