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周某水污染侵权责任案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陈

鲍蕊

杨盛

代理律师:

刘世平

刘世平

曹永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王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持异议,但是对排放猪粪这一侵权行为与导致鱼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持有异议。本案是一起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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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7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1号判决书
2.案由: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世平,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世平,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唐斌,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曹永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文;代理审判员:赵容容;人民陪审员:顾军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陈;代理审判员:鲍蕊杨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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