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李某诉包某财产权属案 民事二审中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94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类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对该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争议主要涉及相关问题。
一、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和解协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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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港民初字第389号。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948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汤某(被上诉人)。
原告李某(被上诉人)。
被告包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孟峰(特别授权),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严永宏。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盛;代理审判员:曹锐张峥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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