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范某诉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谢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案 见义勇为;监护人责任;安全注意义务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向某为抢救落水同伴溺水身亡,其行为系见义勇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褒扬。其父母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无可厚非,那么究竟谁该为向某的死亡"买单"呢?
(一) 就本案而言,龙泉村委会作为雷家湾老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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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4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38号判决书。
(二)案由: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向某(被上诉人)。
原告范某(被上诉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波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限:特别授某。
(上诉人)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罗泽文,龙泉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限:特别授某。
被告谢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婴。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张原鹏;代理审判员:王瑞菊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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