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郭某2等侵犯房屋所有权案 民事 房屋所有权 无权处分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郓城县灯泡厂退休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郓城县灯泡厂

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郓民初字第766号
审理法官:

王瑞菊

解爱军

王玉泉

代理律师:

胡海峰

陈立保

法官解说
本案为房屋的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有权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本案中,通过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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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郓民初字第766号
2、案由:侵犯房屋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郓城县灯泡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海峰,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山东众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梁某,郓城县灯泡厂职工。
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瑞菊;审判员:解爱军;人民陪审员王玉泉。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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