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杨某等返还原物案 承包协议;所有权;返还原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31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永利

刘涛

石金富

代理律师:

路国正

法官解说
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梁某认为自己与张场村村委签有土地承包合同,对该争议的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杨某无权使用该土地,应当将土地返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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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3157号判决书。
(二)案由:返还原物。
(三)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
诉讼代理人:路国正,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郯城县李庄镇张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颜某,村委主任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利;审判员:刘涛、石金富。
(六)审结时间:2012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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