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强奸案 证据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刑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朝晖 单位:
本案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是正确的,而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则属不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肖某是否违背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8)中刑初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刑终字第163号。
2.案由:肖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晁雄德。
被告人:肖某,男,20岁,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1998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汪蓉萍青海省西宁市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金生;代理审判员:金峰刘涛。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朝晖;代理审判员:汪克君陈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