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故意伤害案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刑复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爱红 单位:
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刑初字第67号。
复核审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刑复字第16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小明。
被告人:蔡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1999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30日服刑。
指定辩护人:边海涛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并经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爱红;审判员:汪克君;代理审判员:赵宏博。
复核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仁晋美;审判员:苏云峰王新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