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令哈市宗务隆乡红光村一社

德令哈市巴音河化工厂

西平律师事务所

汇元律师事务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行终字第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军 单位:
本案司法审查焦点为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结论正确性的审查。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西劳审字(2001)第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认定靳某的六起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
省州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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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西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行终字第05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靳某,男,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县人,系德令哈市宗务隆乡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靳某1,青海省民和县人,系德令哈市巴音河化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天恒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仁华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巴某,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某,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兴勤;审判员:拉秀太;代理审判员:王军。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仁晋美;审判员:单海平;代理审判员:刘富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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