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投机倒把、行贿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射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

江苏省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奇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马某犯有投机倒把罪、行贿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中的焦点在于,马某以“台杂24”一代棉种冒充“苏杂16”一代棉种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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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18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182号。
2.案由:马某销售伪劣商品、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斌。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47岁,汉族,江苏射阳人,原系江苏省射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服务部承包经理。199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迟先荣江苏省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玉林,江苏省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兰;审判员:胡德祥何杰。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中淦;审判员:唐咏美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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