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中淦 单位:
本案对祁某所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受贿罪的大部分事实,均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祁某的受贿行为,究竟属于直接受贿还是间接受贿,却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直接受贿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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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二初字第7号。
2.案由:祁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红、黄日健,代理检察员陈颖春。
被告人:祁某,男,59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原系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99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应佳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迟先荣,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中淦;代理审判员:宋海航丁益钧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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