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5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强 单位:
本案犯罪人洪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原惠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及惠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批准他人罚没走私汽车入户和批准他人去香港定居、经商过程中,大量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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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惠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粤法刑经终字第62号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59号裁定书。
2.案由:洪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北来、梁平嘉;代理检察员张向京。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洪某,男,58岁,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原系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局长。1991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焕荣广东省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盛尧;审判员:张新芳;代理审判员:张国强。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振亮;代理审判员:吴龙坚刁勇。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仁贤;审判员:任卫华;代理审判员:薛淑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2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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