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组织越狱案 牵连犯、共同犯罪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本案检察机关以组织越狱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起诉,而一、二审法院和复核审法院均以组织越狱罪一罪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
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的罪犯相互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狱”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拘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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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317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807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184号。
2.案由:吴某等组织越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昌贵,代理检察员任磊、李明智。
被告人:吴某,男,37岁,汉族,贵阳市人。198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1985年12月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投入贵阳监狱服刑;1994年8月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一审辩护人:朱应明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江,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2岁,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199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5月投入贵阳监狱服刑;1996年6月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一审辩护人:何少雯贵州省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峰,贵州省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9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1991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1年12月投入贵阳监狱服刑;1993年12月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再次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23岁,汉族,贵阳市人。199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1年3月投入贵阳监狱服刑;1992年10月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1月再次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一审辩护人:刘建国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丹,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时,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32岁,彝族,贵州省咸宁县人。199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投入贵阳监狱服刑;1995年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岑某,男,23岁,布依族,贵州省盘县特区人。1992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9月投入贵阳监狱服刑;同年10月被减为有期行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一审辩护人:熊光曦贵州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莲英,贵州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时,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22岁,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县人。1992年9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5年1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一审辩护人:杨正林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铁军,贵州省贵阳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时,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26岁,汉族,贵州修文县人。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4年5月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转入贵阳监狱服刑。
一审辩护人:陈媛媛贵阳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时,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弋玮;代理审判员:尹秋红李黔云。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胜利;审判员:邹丽亚;代理审判员:郑阳。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华;审判员:薛淑兰;代理审判员:徐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6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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