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格尔木铁路办事处公安段

青海省格尔木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青法刑再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太银 单位:
本案是一起人民警察在追捕正在逃跑的现行盗窃分子过程中使用枪支致使逃跑人犯死亡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到刑事追究,关键在于其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198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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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1994)格刑初字第12号。
再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青法刑再字第45号。
2.案由:谢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亚敏。
被告人:谢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原系青海省格尔木铁路办事处公安段刑警。1993年9月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晓斌青海省格尔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青海;代理审判员:赵丹军谢恒。
再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静;代理审判员:都兴煜杜小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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