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走私、行贿案
案由:
走私核材料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深中法刑审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秀锦 单位:
本案被告人吴某在被收审后,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所犯的走私、行贿罪行,而且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具有坦白和立功的情节。但被告人吴某最终还是被判处了死刑,这能不能说明本案没有贯彻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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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深中法刑审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0)粤法刑经上字第68号;
复核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复字第76号。
2.案由:吴某走私、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书建。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40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1978年去香港定居,住香港九龙。商人。1988年2月1日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宣全明广东省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及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火林;审判员:陈春华黎峰。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平;审判员:陈荣贤关振亮;代理审判员:温绍海吴龙坚。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陆恒;审判员:黄仁贤崔盛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11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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