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勇 单位:
本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批准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且受贿现金及实物价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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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78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字第50号;
复核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复字第176号。
2.案由:高某被控受贿案。
3.诉辩双方
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焦彦丰。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50岁,广东省梅县人,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副厅级)。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国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静汶,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国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逸生,深圳市金融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春华;审判员:陈岳宣龙光伟。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平;审判员:关振亮陈荣贤。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成;审判员:王玉琦汤鸿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30日
二审裁定时间:1991年9月28日
复核裁定时间:199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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