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犯罪未遂、直接故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5)杭铁刑初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新中 单位: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杀人未遂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尤其是如何判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就是一例。本案起因于区区小事,犯罪人与被害人又有亲戚关系。因此,本案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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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5)杭铁刑初字第135号。
2.案由:陈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慧祥。
被告人:陈某,男,37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委外装卸工。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泉浙江省涉外金融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丽芳浙江省涉外金融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新中;审判员:王雅俊;代理审判员:王军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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