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刑终字第5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惠婷 单位: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本案的定性则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正确认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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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03)罗刑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刑终字第531号。
2.案由: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晓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2,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3,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4,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3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女,190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个体饮食户。2003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俞建明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惠婷;审判员:雷加金;代理审判员:李孝逸。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文伟;代理审判员:俞贤忠冯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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