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榕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游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押合同;抵押权;合同买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624号
审理法官:

袁文伟

庄彩虹

李文颖

代理律师:

郑磊

左平

郑磊

左平

陈壮

陈壮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抵押房产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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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民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624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榕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5号红霞新城。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磊、左平,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磊、左平,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遵义;审判员:吴东升;人民陪审员:洪居锋。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文伟;代理审判员:庄彩虹;代理审判员:李文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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