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人诉林某1、林某2、福州市仓山区雄鹰汽车租赁服务部、陈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非营运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国贤

陈彩霞

李明通

杨春治

林同慧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林某2、福州市仓山区雄鹰汽车租赁服务部是否因将非营运车辆闽AXXXX7出租给林某1的行为而就张某2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两车相撞发生损害后果,两车司机各自承担责任还是互负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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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系死者张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系死者张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汉族,2003年10月9日出生,系死者张某2的女儿。
上诉人张某3的法定代理人张某4,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厉庄镇双河村河西尚庄二队238号。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贤、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2,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雄鹰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2号楼40店面。
投资人张某5。
委托代理人李明通,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南峰村宅角路35-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69号明居苑24号楼1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龚进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陈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揭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
代表人黄艳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人民陪审员:洪凤英、洪居锋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薇;审判员:林玫吴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号。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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