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2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92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
被告:钟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一审: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文龙、代理审判员:郑凌峰、人民陪审员:黄艳芬。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华、审判员:黄思勇、林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诉称, 2012年1月6日14时10分,被告钟某驾驶闽AFxxxx号二轮摩托车,由罗源县城关往洪洋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141县道15K+280M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边缘的行人游书勋,造成游书勋受伤经送罗源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1月12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罗公交认字【2012】第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闽AFxxxx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对四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9875.96元【其中:医院抢救费2209.96元、死亡赔偿金348496元(21781元/年×16年),丧葬费16170元(32340元÷2),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及抢救费2209.96元,其余287666元由被告钟某赔偿。
被告钟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我没有异议,但是游书勋在本起事故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我愿意赔偿,但是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办法赔那么多钱。赔偿数额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愿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部分偏高,原告长期居住在洪洋乡洪洋村,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交通费偏高,应当按照50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
2.一审事实和证据
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事故受害者游书勋于1947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李某是其妻子、原告游某1、游某2、游某3是其儿子。2012年1月6日14时10分,被告钟某驾驶其所有的闽AFxxxx号二轮摩托车,由罗源县城关往洪洋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141县道15K+280M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游书勋,造成游书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1月12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某已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5000元。肇事车辆闽AFxxxx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交通费按1000元计算。
3.一审判案理由
罗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死者游书勋长期居住在洪洋乡政府所在地的洪洋村,虽然其户口簿身份显示为农业,但可以证实游书勋属于市镇居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作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钟某系侵权人和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诉请保险公司和钟某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游书勋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钟某因本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2209.96元、死亡赔偿金348496元(21781元/年×16年)、丧葬费1617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367875.9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12209.96元,余款255666元由被告钟某赔偿,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还应赔偿220666元。
4.一审定案结论
罗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人民币112209.96元。二、被告钟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人民币220666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9元,由原告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负担334元、被告钟某负担20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人民财保罗源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游书勋死亡赔偿金不妥,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上诉人人民财保罗源支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李某、游某1、游某2、游某3答辩称,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游书勋属于失地农民,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钟某的答辩意见同上诉人人民财保罗源支公司的上诉意见。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判案理由
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游书勋虽生活在农村,但其自1983年6月起就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上诉人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负担。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受害人游书勋的死亡赔偿金适用的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的户口在罗源县洪洋乡洪洋村,是农村户口,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受害人游书勋长期居住在罗源县洪洋乡洪洋村,但是自1983年起其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于市镇商品粮供应人口,且1999年罗源县洪洋村集体分配土地是游书勋没有分配到土地,因此其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如何界定呢?城镇居民即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相比,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的居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说明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来确定的,并非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来确定。因此不能单纯地以户口来确定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认定中,如何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本人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法认定。
第一、从户口簿区分
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
第二、以经常居住地来区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民的住所一般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准,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除住院就医外,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农村居民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两个条件分别为:一是经常居住地为城市,二是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此外,该《复函》还指出,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小孩,超过一年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因此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或者在校生在城镇就读满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就必须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三、同事故同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规定,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推动城镇化的进程中,实现同"同命同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应当更注重"以人为本"。
(郑凌峰)
【裁判要旨】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推动城镇化的进程中,实现同"同命同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应当更注重"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