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所有权确认再审案 法人股个人化;风险承担; 再审理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法人股个人化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申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赵永凌

邱平

林蕤

代理律师:

苏锋

王征全

法官解说
1992年《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法人股是面向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的,因此法人股的投资主体排除了自然人。但当时许多法人机构的投资热情并不高,证券发行并不顺畅,市场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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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8)马民初字第579号
(2)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356号
(3)再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再终字第81号
2、案由:股票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苏锋、王征全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福建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交通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该设计院员工。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联青;人民陪审员:吴国兴、林彬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玫;代理审判员:邵惠薛闳引
再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永凌;审判员:邱平;代理审判员:林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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