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欧某债务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天盟房地产开发公司

海南省东方县律师事务所

经营通什市台城冷饮店

海南省万宁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终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彬 单位:
1.原审对此案的定性欠妥。赵某诉与欧某债务纠纷一案,是林某诉欧某、赵某债务一案中源生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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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1994)通民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终字第1—97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赵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县人,现在海南天盟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住琼山市。
诉讼代理人:符志政海南省东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欧某,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县人,现经营通什市台城冷饮店,住通什市。
诉讼代理人:王雄海南省万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德强;审判员:陆志荣符气贵。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书丰;审判员:林彬;代理审判员:判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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