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绍敏 单位:
本案是海南省通什市纪检会工作人员为获取莫某受贿的证据而人为制造的案件。通什市纪检会工作人员通过在该市承包造林工程的包工头周某了解到该市林业局副局长莫某先后收受周某贿赂款1.19万元,并得知莫曾叫周再给其5万元钱的情况,即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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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1994)通刑初字第9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刑终字第21号。
2.案由:莫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44岁,黎族,海南省琼中县人,通什市林业局副局长。199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马日良海南省通什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文雄;审判员:陆志荣;代理审判员:林爱春。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清;代理审判员:周业夏陈琼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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