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儋州市支行计划股

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波 单位:
一、二审法院对犯罪人朱某的判处是正确的。
本案诉辩争论的焦点是朱某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用于做生意的行为,是否属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问题。如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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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46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66号。
2.案由:朱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邱永泉、阮有光。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女,35岁,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儋州市支行计划股副股长。1992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12月7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冯剑列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新武,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允中;审判员:李荣森;代理审判员:羊圣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审判员:伍科富;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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