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临高县公安边防支队调楼边防派出所

海南高峰律师事务所

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

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刑终字第1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韶敏 单位:
1.明确的职责义务是判明被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或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无论是作为或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刑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刑终字第128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30岁,海南省临高县公安边防支队调楼边防派出所干警。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02年9月28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一审辩护人:张双贺海南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绪荣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双贺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君;审判员方永青陈向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郭超光;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