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终字第5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晏晖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行为人唐某“应为而不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还是构成玩忽职守罪。
1.行为人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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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9)官刑初字第56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终字第500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锐、周涛。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本科文化,原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家住昆明市气象路。2009年7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丽荣;代理审判员:张茜方雪。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辉;审判员:王庆国邹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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