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抗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本案从指控罪名到法院认定罪名,以及犯罪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罪名看,形成三种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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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6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抗字第18号。
2.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礼;代理检察员:周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寻甸县塘子化肥厂下岗工人,系被害人李某4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某4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某4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2004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系被害人李某4之子。
法定代理人:韩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51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某3,男,1979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沐兴明、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1970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重庆鑫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1,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登兵、王继锋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继林;审判员:梁军李丽。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晖;审判员:王庆国;代理审判员:张凌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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