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葛全国,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丰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应亮;人民陪审员:徐春成;人民陪审员:聂发亮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日上午11时许,家住丰城市石油公司宿舍的周某因下水道堵塞,请来被告人李某疏通,被告人李某来到周某家中后,用带来的含硫酸成份的液体倒入下水道。之后,管道产生白烟和刺激性气体。当时,下水道未能疏通,被告人李某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说明天再来,便离开现场。因该液体在该栋楼房下水管道内产生硫化氢气体,导致在4楼上厕所的黄某1晕倒在卫生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硫化氢中毒死亡;被害人黄某1心血、肺组织中均检查出硫化氢,其中心血中含量为0.3ug/m1;下水道管内液体物质中检出硫酸成份。
(三) 事实和证据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上午11时许,家住丰城市石油公司宿舍的周某因下水道堵塞,请来被告人李某疏通,被告人李某来到周某家中后,用带来的含硫酸成份的液体倒入下水道。之后,管道产生白烟和刺激性气体。当时,下水道未能疏通,被告人李某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说明天再来,便离开现场。因该液体在该栋楼房下水管道内产生硫化氢气体,导致在4楼上厕所的黄某1晕倒在卫生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硫化氢中毒死亡;被害人黄某1心血、肺组织中均检查出硫化氢,其中心血中含量为0.3ug/m1;下水道管内液体物质中检出硫酸成份。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1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2、黄某3、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清单,侦查实验笔录,丰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丰)公(司)鉴(法)字(2013)0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4631号物证检验报告、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赣)鉴(化)字(2013)1581号微量物检验报告,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
(四) 判案理由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用含有硫酸成份的液体对多个用户共用的下水管道进行疏通作业,使管道内产生硫化氢气体,导致一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适用缓刑。
(五) 定案结论
丰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解说
在本案中,行为人明显存在过失,这种过失从基本常识的角度即可判断:行为人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危险,从而放任了危险隐患的显性化,导致隐患演变成为现实的危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缺乏确定性和具体性,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在该行为指向的范围内的客体都有可能收到侵犯,这种可能性即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确定定罪标准的问题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常见的犯罪手段排除在外。因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要仔细研究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为犯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的正反两方面牵住构成要件的牛鼻子。法律明文确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具有大体相应的危险手段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方面要件包含了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侧面。主体要件即指行为人在作出该行为时的心智成熟程度,对其行为的判别与定性能力,外在量化表现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即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所秉持的预期态度,该态度量化为两个侧面:一是行为人对其使用的"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已经预见,但秉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二是应当预见该后果的可能性,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了后果的形成。不论何种侧面,行为人都并非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该结果在主观上持否定的态度。客观方面要件包含了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侧面。客体要件即指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安全,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果针对的是特定人群或特定财产的安全,则不具备危害程度的广泛性;客体要件即指行为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本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在犯罪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重叠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关注的是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关注的是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因此,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形成的危险状态。
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指向具有针对性,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所指向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这是两者显著的差别。
(王帅)
【裁判要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指向具有针对性,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所指向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