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 不特定多数人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丰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应亮

徐春成

聂发亮

代理律师:

葛全国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行为人明显存在过失,这种过失从基本常识的角度即可判断:行为人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危险,从而放任了危险隐患的显性化,导致隐患演变成为现实的危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缺乏确定性和具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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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葛全国,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丰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应亮;人民陪审员:徐春成;人民陪审员:聂发亮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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