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多数人 公共安全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罗源县百货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义钊

叶宇衍

陈建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定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有三种不同定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从三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不难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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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男,1948年7月29日出生于罗源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罗源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罗源县。因涉嫌重大责任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月4日自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逮捕,3月3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义钊;代理审判员:叶宇衍;人民陪审员:陈建平。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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