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李某、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案 借款交付;交易习惯;证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历南

梁冬云

黄奔

代理律师:

唐树森

高杰

法官解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民间借货应自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债权人周某对于第二笔借款600000元,主张是现金交付,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已交付了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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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4578号民事判决书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唐树森,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又名李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培森:代理审判员谢晓隽、人民陪审员杨建平
二审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历南;代理审判员:梁冬云、黄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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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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