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医疗事故案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鉴定;刑事证明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川

蒙海滨

刘晶晶

代理律师:

莫万彬

吕海聂

法官解说
医疗纠纷案中,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且医方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医方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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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
2 . 案由:医疗事故
3 .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62,个体户,2011年12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万彬,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吕海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清波;审判员:谢颂;代理审判员:吴矾。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川;审判员:蒙海滨;代理审判员:刘晶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9日(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根据被告人刘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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