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以毒易物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一终字第3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川

蒙海滨

伍永兴

代理律师:

唐建军

法官解说
本案需要说明以下三个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二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独有,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必然包含对毒品的非法持有行为,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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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刑字第17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一终字第39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93年9月11日生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宗铭。
辩护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伟胜;人民陪审员:马月姣、曹辉鸾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川;审判员:蒙海滨、伍永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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