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医疗事故案 非法行医的构成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殿基

丁邦永

朱崇宝

代理律师:

王修芬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执业地点在莒南县岭泉镇刘徐岭村,2010年3月份,王某在未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指挥庄村皇山小区开设康乐诊所接诊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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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147号判决书。
(二)案由:医疗事故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文静、杨文龙。
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某1,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附带民事原告人:田某某,女,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1,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西藏拉萨中学。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2,男,200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西藏拉萨中学。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临沂市河东区。201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修芬,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光众;审判员:蒋大伟、孙成江。
二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殿基;审判员:丁邦永;代理审判员:朱崇宝。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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