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宏图环保燃料厂诉梁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兼职者兼职行为的定性及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1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香妙

黄钰雄

叶星球

代理律师:

卢铭涛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同时在史丹利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办理有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实际上构成了兼职人员。兼职的法律性质由于社会用工制度的复杂性,兼职行为具有多样性,关于兼职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未形成共识,关于兼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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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177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宏图环保燃料厂。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南区罗泊湾(原贵港市水泥厂江南水泥分厂一、二幢仓库)。经营者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冬云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香妙;审判员:黄钰雄;代理审判员:叶星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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