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09)宾刑初字第2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集德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朱某属宾阳县公安局武陵派出所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其被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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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09)宾刑初字第285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彬玲。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2月19日起任宾阳县公安局武陵派出所辅警,家住宾阳县武陵镇。因本案于2009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卓文彦桂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集德;审判员:黄忠臣;人民陪审员:陈玲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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