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宾阳县露圩镇政府鱼塘管理权属处理案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黎塘办事处

露圩镇司法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9)宾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浙安 单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露圩镇人民政府既没有查清争议鱼塘的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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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9)宾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鱼塘管理权属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黄某,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宾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樊绍锋,南宁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黎塘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宾阳县露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露圩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宾阳县露圩镇百合村委六卢村第八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某1,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生产队队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晓萍;审判员:覃文秀黄立荣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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