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席某不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06)集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元 单位:
在处理本案时,对于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分歧,但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本案而言,原告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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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06)集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乔某,女,汉族,住集宁区,无业,系死者霍某母亲。
原告:席某,男,汉族,住集宁区,系死者霍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住集宁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沈向东内蒙古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世华;审判员:满达拉;人民陪审员:赵永明
6.审结时间: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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