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兴贤村村民委员会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木林某1权属争议行政处理法定职责案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蕉城区政府法制办

宁德市蕉城区政府纠纷办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0)鼎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阿文 单位: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问题,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审查作出答复,从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权,具有普遍性。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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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0)鼎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林木林某1权属争议行政处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兴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兴贤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宁德市蕉城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宁德市蕉城区政府纠纷办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阿文;审判员:张利群林洁
6.审结时间: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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