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诉宾阳县芦圩信用社借贷合同案 私人放贷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7)宾经初字第0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寿文 单位:
这是一起少见的借款纠纷案件。芦圩分社作为金融单位,竟向私人借款,原告为了捞取高额利息,也答应借款给芦圩分社,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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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7)宾经初字第064号。
2.案由:借贷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农某,男,34岁,个体户,宾阳县太守乡太新村人,住宾阳县。
被告:宾阳县芦圩信用合作社(简称芦圩分社)。
法定代表人:廖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兆雄;审判员:卢伟康廖源伍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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