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不服宾阳县芦圩镇政府承包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宾阳县调处办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地行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党建军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引起杨村附近的农户哄争土地,甚至波及全县影响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本案中,生产队已于1980年将土地包括其他生产资料及债务全部分配落实给各个小组使用和支配,实属生产队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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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1997)宾行初字第01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地行终字第81号。
2.案由:不服承包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1,男,1964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2,男,195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3,男,1953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4,男,1951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5,宾阳县调处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6,农民,住宾阳县。
被告(上诉人):宾阳县芦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镇司法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古某,该镇司法办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杨某5,男,1946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某,农民,住宾阳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古某1,女,汉族,农民,住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7,农民,住宾阳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磨炼;审判员:黄立荣和大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凤;审判员:韦瑞生廖治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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