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坤屯诉那班屯山界林权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渌坤屯第八村民

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渌坤屯第十三村民

隆安县法律顾问处

隆安县法律顾问处

渌坤屯

雁江镇东义村那班屯第九村民

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第十四村民

天等县法律顾问处

天等县法律顾问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地法民监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荣汉 单位:
在审判实践中,山界林权纠纷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处理难度较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山界林权划分所反映的经济利益造成的,另一方面山界林权纠纷形成较早但却缺乏完整规范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施行,此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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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1987)民经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南地法民字第115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地法民监字第1号。
2.案由:山界林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渌坤屯。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44岁,壮族,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渌坤屯第八村民小组长。
法定代表人:何某1,男,37岁,壮族,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渌坤屯第十三村民小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某2,男,45岁,壮族,隆安县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何某3,男,42岁,壮族,农业,隆安县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黎万永,隆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国雄,隆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郑某,男,47岁,渌坤屯群众。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那斑屯。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44岁,壮族,农业,雁江镇东义村那班屯第九村民小组长。
法定代表人:余某,男,45岁,壮族,农业,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乃某,男,35岁,壮族,农业,隆安县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余某1,男,32岁,壮族,农业,那班屯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韦炳岚,天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梁文海,天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廖竟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长兴;审判员:马承雄隆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如;审判员:李志强;代理审判员:梁彦生。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日忠;代理审判员:韩振森王显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7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8年9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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