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绑架勒索、故意杀人案 数罪并罚、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3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秀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恶性的绑架勒索、故意杀人案件,一、二审法院对李某、梁某所犯罪行的定性准确。
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该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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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地刑初字第30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346号。
2.案由:李某等绑架勒索、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检察员李金宁。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8岁(1976年3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凭祥市人,农民。1994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韦良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孙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顾问。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24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1994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监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庆津;代理审判员:农克新林卫。
二审法院(复核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卡;审判员:黄瑞桐;代理审判员:张鲁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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