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走私毒品宣告无罪案 犯罪主观方面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地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卫 单位: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受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所支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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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地刑初字第53号。
死刑复核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刑核字第375号。
2.案由:周某、李某走私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检察员黄继平。
被告人:周某,女,54岁,汉族,工人。
一审辩护人:黄监孚广西凭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46岁,汉族,文盲,个体户。
4.审级:一审、死刑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庆津;审判员:农克新;代理审判员:农杏雪。
死刑复核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国光;代理审判员:禤达理、陆洪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9日。
死刑复核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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