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盘某妨害作证案 变更指控罪名、鉴定结论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刑三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农杏雪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但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性,受害人是法官,被告人是公安人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全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1.关于被告人王某行为的定性问题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是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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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2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刑三终字第10号。
2.案由:故意杀人、妨害作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军辉;代理检察员:易燕平、王海涛。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53年出生,广西兴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广西兴安县看守所民警。200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阳朝晖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陈东苏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盘某,男,1960年出生,广西兴安县人,瑶族,大专文化,原任广西兴安县看守所所长。200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树国、韦松宁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迪月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粟宇;审判员:农杏雪张勇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敏;审判员:洪彪;代理审判员:廖庆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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